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桂林医科大学,标识码:4145010601,英文名称:Guilin Medical University。学校设三个校区:临桂校区位于桂林市临桂区致远路1号,东城校区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109号,乐群校区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乐群路20号。
第三条 本校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来华留学生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条 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且达到毕业条件学生,获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不同专业授予医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法学等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学校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学校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根据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制定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按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各类招生数据和信息等。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实施细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安排及录取办法进行,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按照学校网站本专科招生网页公布的“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与降分计入总分进行投档的政策规定,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同分排位先后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考生,学校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排序及投档规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其他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校考生身体状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医药类相关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不录取嗅觉迟钝、口吃考生;不录取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考生。
(二)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缺陷的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医药类专业。
(三)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录取。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手考生;
(五)护理学(本科)、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男生身高不低于160cm;助产学专业限招女生,要求身高不低于155cm。如未达以上要求,请填报我校其他专业。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定高校的预科学院学习一年。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到我校本科专业学习(分流的本科专业选考科目必须与高考选考科目相符),入学后与本校当年录取的本科新生享受同等待遇。
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分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两类。其中,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广西壮族自治区60个老、少、边、山、穷县(区、市)农业户口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考生,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民族班专业招生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考生,在本科普通批录取。
第十七条 临床医学(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专业,属于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该专业单设志愿,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录取后须与我校签署教育协议,与服务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为维护招生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阳光招生”要求,已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入学一年后按照《桂林医科大学本科、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中澳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
第二十条 中澳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简介
中澳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是指教育部“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中外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即中澳2+2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2+2项目”)和中澳3+2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3+2项目”),是经教育部人文交流中心确定,由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及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联盟、北京中教人文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服务方”)等机构组织,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联合世界QS排名前300(或专业学科排名前100)的国外知名大学发起的,通过课程对接、学分互认和分段联合培养方式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教育部人文交流中心对“中高计划”实施给予指导。
2+2项目,学制四年,采取“2+2”培养模式,学生第一、二学年在中方高校学习,第三、四学年赴外方高校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可同时获得中外高校颁发的学士学位以及中方高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3+2项目,培养周期五年,采取“3+2”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在中方高校学习,第四、第五年在外方高校学习,中外高校分段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完成中外高校双方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将获得中方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外方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注:外方不颁发本科学士学位)。
具体详见《桂林医科大学2025年中澳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中澳2+2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
(一)康复治疗学、药学专业分别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2025年QS世界大学排名第133名)康复治疗专业(脊柱治疗方向)、药物化学专业开展2+2联合培养。
(二)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英语成绩排位先后顺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中澳3+2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
(一)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分别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2025年QS世界大学排名第40名)食品科学与技术、生物技术专业开展3+2联合培养。
(二)智能医学工程、市场营销专业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数据科学、商业数据分析专业开展3+2联合培养。
(三)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英语成绩排位先后顺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费用主要分为三部分:
1.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年制收费,6480元/学年(市场营销专业为5520元/学年),学生在外方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需按以上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
2.在外方高校交流学习期间外方高校的学费、生活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其中麦考瑞大学学费约43000-45000澳元/学年;昆士兰大学学费约53000澳元/学年;在澳大利亚生活费约29710澳元/学年。(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外方大学学费每年有微调。实际费用届时以外方大学公布的当年入学标准为准,如需修读语言课程或联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费用另计。澳元兑人民币汇率约为1:4.6,仅供参考,随市场汇率波动)
3.项目服务方(北京中教人文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将向学生收取项目服务费,其中:
2+2项目,总计收取4.3万元人民币/生,分两次收取:第一次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收取2.8万元人民币;第二次在学生获得外方录取信后(第三年)10个工作日收取1.5万元人民币。
3+2项目,总计收取6.8万元人民币/生,分二次收取:第一次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收取5.8万元;第二次在学生获得外方录取信后(第四年)后10个工作日收取1万元服务费。
注:第一次收费包含项目管理费、雅思强化等衔接课程费,无论学生是否出国,该费用不予退还;第二次收费包含外方高校申请费、签证指导费以及境外服务费,若学生因非主观原因(比如国家政策改变或外国签证政策改变或无理由拒签)未能获得留学签证,第二笔服务费全额退还。
4.项目服务方将为学生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护照办理、材料公证、资信证明、体检、保险、领事馆签证受理等第三方费用由学生承担。项目方将提供行前培训,指导学生预订境外接机、预订住宿、学籍注册、选课等。
第二十四条 澳方高校入学要求
(一)英语语言要求:昆士兰大学、麦考瑞大学雅思总分不低于6.5分,且听、说、读、写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未达雅思总分6.5(不低于5.5)及单科不低于5.0可获得外方高校附带语言成绩要求的有条件转入学习通知书。
(二)专业成绩要求:完成桂林医科大学前两年/三年的所有培养计划,(GPA)平均分达到70分以上(百分制,算术平均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每学年末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
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本科专业:5040-7500元/学年。
(二)高职(专科)专业:7000-9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一)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6人间:1250-1750元/生.学年;
(二)非公寓式宿舍6-12人间:750-105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网络服务费1.5元/小时,30元/月;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军训服装费用按照学校招标价收费,到校后自行购买。
(二)代收费:体检费75元/人;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六条 教材费
各专业教材统一到教材服务中心自愿购买。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费用
个人学习用品、生活用品自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介绍、奖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访问我校官网本专科招生网站。
第二十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致远路1号桂林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邮编:541199
电话兼传真:0773-5895160(工作日)
0773-5581890(录取期间)
投诉电话:0773-5895235(工作日)
咨询时间:8:30-12:30,14:30-17:30
网址:http://www.glmu.edu.cn
E-mail:zsb@glm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之前有关招生工作的章程、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之前条款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桂林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