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大学,英文名为“Guangxi University”,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区合建高校。学校的注册地址为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00号。
第三条 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普通本科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广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及有关规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普高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需要选派人员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以顺序志愿进档的考生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设置在各省份艺术类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相应的艺术统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广西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部分专业对色盲色弱要求如下: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类、化学工程与工艺、药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动物医学、动物科学、生态学、海洋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植物生产类、林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环境工程、智慧农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艺术设计学。
第十七条 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
第十八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九条 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条 获得我校2025年“高校专项计划”资格认定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广西大学2025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的录取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学生需按学年缴交学费: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按5500元/年、农学类专业按5000元/年、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按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按12000元/年进行学费预收,待修完所学课程后,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及各专业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多还少补。住宿费:550-1550元/年。学宿费收费标准均按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备的收费标准执行,如遇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收费标准,则学校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录取资格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各种社会资助、学费缓交或减免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有志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有关专业学生,入学后经报名、选拔,可进入“君武学堂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学习,学校配备一流师资,提供一流学习条件,量身定制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全程导师制培养,鼓励学生提前修读研究生课程。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规定,学校每年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将结果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毕业时,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00号广西大学教务处
邮政编码:530004
联系电话:0771-3232999
电子信箱:zsk@gxu.edu.cn
网址:zs.gxu.edu.cn
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西大本科招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西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