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萍乡卫生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4136014656
第五条 学院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333号(邮政编码:337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 学院隶属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学院行政主管部门:萍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教学、学生、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相关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工作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检查室主任副组长,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中药材生产与加工、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口腔医学技术、口腔卫生保健、健康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智能医疗装备技术、食品生物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共计25个专业。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入学注册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考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对按照生源地所在省招考主管部门规定可计入成绩总分的加分,录取时予以认可。对符合录取条件且同一轮进档的考生,在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即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录取名额已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投档分数相同时,按生源地所在省招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位方法排序,排位前者优先录取。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九条 招生对象:普通类、三校生类兼招。
第二十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别强调对报考医学类相关专业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学校原则上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省教育厅网站查询、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网站查询、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入学与注册: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所有专业学费均为5000元/年,如有调整,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助政策:1.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三档进行评定,依次为4800元/年、3700元/年、2600元/年。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3.对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应征入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符合政策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可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元/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招生办公室电话:0799-6765666;
学院网址: www.pxhvc.com;学院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333号。